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—2019)
发布日期:2020-07-01阅读次数:2741
伴随国家与民众对于环境监测的重视,去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—2019)。要求新建企业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,现有企业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。
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
( GB 37822—2019 2019-07-01实施)
监控范围
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。
测定标准
其中针对厂区污染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的相关条例如下:
1、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、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,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 按 GB/T16157、H/T397、HJ732以及HJ38、H1012、HJ1013的规定执行。
2、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(TOC),测定方法按HJ501的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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